《刑事诉讼之 家属常见132 问》 | 第82 问: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在检察院审查阶段进行 还是在法院审判阶段进行?

2023-10-18 浏览:423次

姚志刚律师

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

答: 建议认罪认罚的可在检察院审查阶段退赔, 不认罪认罚的可在法院审判
阶段退赔。


一、认罪认罚的可在检察院审查阶段退赔
如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均无异议, 且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机关会提出相应
的量刑建议。而退赔属于法定的从宽处罚的情节, 在检察院审查阶段退赔便于检
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时候充分考虑退赔的从宽情节。这样提出的量刑刑期也才
会更有利于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
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 但没有退
赃退赔、赔偿损失, 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从宽时应当予以酌
减。这也说明, 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的时候会充分考虑当事人退赔的情形。

二、不认罪认罚的可在法院审判阶段退赔
对于那些不愿意认罪认罚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可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罪名、刑期等。对于被害人的退赔, 建议可以等到法院审判阶段。
这种情形, 对于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以及判以何种刑罚, 须经法庭调查、
辩论等依法查明后作出判决, 检察机关对刑期的决定权就相对较小。
但是, 即便在法院审判阶段退赔, 也建议辩护律师在开庭之前和法官进行充
分的沟通和积极的争取, 而不是一定要等到开庭的时候才退赔。
退赔被害人的时间, 并不是绝对的。实务中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应对。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
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17. 促进和解谅解。对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条件的公诉案件, 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积极促进当
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对其他认罪认罚案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可以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向被害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谅
解, 被害方出具的谅解意见应当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促进当事人和解谅解过程中, 应当向
被害方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适用程序等具体法律规定, 充
分听取被害方意见, 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 应当积极协调办理。
18. 被害方异议的处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 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认罪认罚, 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 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
解协议的, 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
赔偿损失, 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 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
的, 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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