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之 家属常见132 问》 | 第94 问:被告人可以不出庭,缺席审判吗?

2023-10-18 浏览:364次

姚志刚律师

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

答: 刑事案件一般不可以缺席审判, 但有例外情形。

一、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的几类审件
(1)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2) 需要及时进行审判,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3) 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证
据确实、充分,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4) 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 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 符合缺席
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 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但是, 如果在审理过程中, 被告人到案的, 法院应当重新进行审理; 如果被
告人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 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
罚, 若罪犯对判决、裁定有异议的, 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二、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的几类被告人
(1) 被告人患有重病, 经申请或同意: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 中止
审理超过六个月, 被告人仍无法出庭,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
同意恢复审理的, 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 依法作出
判决。
( 2) 被告人死亡、但无罪: 被告人死亡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但
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 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 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3) 被告人死亡的再审案件: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
被告人死亡的, 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 依法作出判决。
(4) 被告人在境外。
同时, 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案件, 可以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一并作
出处理。

相关法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至第二百九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九十八条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
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 是否属于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范围;
(二) 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三) 是否写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明确的境外居住地、联系方式等;
(四) 是否写明被告人涉嫌有关犯罪的主要事实, 并附证据材料;
(五) 是否写明被告人有无近亲属以及近亲属的姓名、身份、住址、联系
方式等情况;
(六) 是否列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等,
并附证据材料;
(七) 是否附有查封、扣押、冻结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清单和相关
法律手续。
前款规定的材料需要翻译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一并移送。
第五百九十九条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
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 人民法院审查后, 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 属于本院管辖, 且材料齐全的, 应当
受理;
(二) 不属于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范围、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不
符合缺席审判程序的其他适用条件的, 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 材料不全的, 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十日以内补送; 三十日以内
不能补送的, 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第六百条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
起公诉的案件, 人民法院立案后, 应当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传票
应当载明被告人到案期限以及不按要求到案的法律后果等事项; 应当将起诉书副
本送达被告人近亲属, 告知其有权代为委托辩护人, 并通知其敦促被告人归案。
第六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 被告人有权委托或者由近亲属代为委托一至二
名辩护人。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的, 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
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 在境外委托的, 应当依照本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
规定对授权委托进行公证、认证。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
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辩护的, 依照本解释第五
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六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 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参加诉讼的, 应当在收到
起诉书副本后、第一审开庭前提出, 并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有多名
近亲属的, 应当推选一至二人参加诉讼。
对被告人的近亲属提出申请的,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决定。
第六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 参照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
定。被告人的近亲属参加诉讼的, 可以发表意见, 出示证据, 申请法庭通知证
人、鉴定人等出庭, 进行辩论。
第六百零四条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
定提起公诉的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参照本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作
出判决、裁定。
作出有罪判决的, 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经审理认定的罪名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罪名
的, 应当终止审理。
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案件, 可以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一并作出
处理。
第六百零五条 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缺乏受审能力, 无法出庭受
审, 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 被告人仍无法出庭,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
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的
规定缺席审判。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 被告人无法表达意愿的, 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
以代为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
第六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人死亡的, 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 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 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前款所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 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 包括案件事
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形, 以及证据不足,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形。
第六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 被告人死亡
的, 可以缺席审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 经缺席审理确认被告人无罪的,
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虽然构成犯罪, 但原判量刑畸重的, 应当依法作出
判决。
第六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缺席审理案件, 本章没有规定的, 参照适用本解
释的有关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零五条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在境外,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证据确实、充分, 依
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怖活动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
查清, 证据确实、充分,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前两款规定的案件, 由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
公诉。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告人已出境的证据。
第五百零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
院核准的案件, 经检察委员会讨论提出提起公诉意见的, 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
察院核准。报送材料包括起诉意见书、案件审查报告、报请核准的报告及案件
证据材料。
第五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核准提起公诉的
案卷材料后, 应当及时指派检察官对案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
准的意见, 报检察长决定。
第五百零八条 报请核准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决定书
后, 应当提起公诉, 起诉书中应当载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内容。
第五百零九条 审查起诉期间,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 人民
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
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报请核准期间, 犯罪嫌疑人自
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 报请核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撤回报请, 重新审查案件。
第五百一十条 提起公诉后被告人到案, 人民法院拟重新审理的, 人民检
察院应当商人民法院将案件撤回并重新审查。
第五百一十一条 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 中止审理超过六个
月, 被告人仍无法出庭,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
理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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