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之 家属常见132 问》 | 第100 问:对判决不满意,如何解决?

2023-10-18 浏览:452次

姚志刚律师

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

答: 对判决不满意, 视情况可以选择上诉, 申请再审, 申请检察院抗诉。

一、对一审判决不满意, 可以上诉、或申请抗诉
(1) 被告人,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被告人亲属经被告人同意,
在收到判决书10 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在
收到判决书10 日内提出上诉。
(3)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收到判决书5 日内, 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抗
诉。若检察院做出不提请抗诉或不抗诉决定, 可以在判决生效后申请启动审判监
督程序。
应当注意, 判决书的上诉期限为10 日, 裁定书为5 日。

二、对二审判决不满意, 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提出申诉
因为二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如果对二审结果不满意, 当事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可以向人民法院或
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即被告人、自诉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律师, 不服
二审生效判决、裁定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申诉首先要在法院系统内进行, 向作出生效判决的原审法院申诉。若原审法
院驳回申诉, 申诉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申诉不符合规定的, 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 对仍然坚持申诉的, 应当驳回或
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即, 两次法院申诉后, 法院申诉程序终结。
在法院系统申诉程序终结之后, 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的, 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经人民检察
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 可以继续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 上一级人民
法院应当受理。
若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 且没有新的事实和
理由, 人民检察院不再立案复查。即再次经过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省级人民检
察院已经复查的, 检察院申诉程序终结。

相关法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二十七条至第
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 应当告
知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和准许撤回起诉、终止审理等裁定
的, 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
法院提出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 也可以提出上诉; 附
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可以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
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 以
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第三百八十条 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服判决的上诉、抗
诉的期限为十日; 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上诉、抗诉的期限,
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对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 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
诉期限确定。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判的, 上诉期限也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
的期限确定。
第三百八十一条 上诉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 第一审人民法
院应当审查。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 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
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
当事人。
第三百八十二条 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 第二审人民
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
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 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
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
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四百一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代为宣判, 并
向当事人送达第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代为宣判后五日
以内将宣判笔录送交第二审人民法院, 并在送达完毕后及时将送达回证送交第
二审人民法院。
委托宣判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送达第二审判决
书、裁定书。
第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的, 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百五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
的,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第四百五十三条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 第二审人民法院
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 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 可以由第一审人
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 可以告知申诉人向
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并告知申诉人;
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 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
申诉的,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四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终审人民法院
以外的人民法院对申诉进行审查。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后, 应当制作审查报
告, 提出处理意见, 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第四百五十九条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
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本解
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 对仍然坚持申诉
的, 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办案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向该机关申诉或者
控告, 对该机关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者该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而向人
民检察院申诉的, 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
系人对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的处理不服的,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未向办案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或者办案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
定, 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向办案机关申诉或者控
告。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规定
的违法情形的, 可以直接监督纠正。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规定情形之外的违法行为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并及时
审查, 依法处理。
第五百五十六条 对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申
诉、控告, 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和审查办理。对其他司法机关处理
决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后, 移送
相关办案部门审查办理。
审查办理的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以内提出审查意见。人民检察院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申诉, 经审查认为需要其他司法机关说明理由的,
应当要求有关机关说明理由, 并在收到理由说明后十五日以内提出审查意见。
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案件中存在的违法情形属实的, 应当予以纠
正; 不存在违法行为的, 书面答复申诉人、控告人。
其他司法机关对申诉、控告的处理不正确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有关机
关予以纠正; 处理正确的, 书面答复申诉人、控告人。
第五百八十八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
判决, 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
立即进行审查, 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抗诉
的决定, 并且答复请求人。经审查认为应当抗诉的, 适用本规则第五百八十四
条至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后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的, 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受理。
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 由作出生效判决、裁
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 上级人民
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案情
重大、疑难、复杂的,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提出申诉, 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 上一级人民
检察院应当受理。
第五百九十四条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
诉, 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 如果没有新的证
据, 人民检察院不再复查, 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
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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