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之 家属常见132 问》 | 第102 问:上诉后会不会加重被告人的刑期?

2023-10-18 浏览:316次

姚志刚律师

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

答: 上诉不加刑是一项基本原则, 所以上诉一般不会加重被告人的刑期。但
是有两种特殊情况可能出现加重: 一是公诉案件检察院提起抗诉, 自诉案件自诉人
上诉, 认为一审法院量刑畸轻的, 二审可能会加重刑期; 二是案件上诉后, 二审法
院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一审如果发现新的事实、证据, 就可能加重当事人的罪刑。


相关法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零一条 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
的案件, 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 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 同案审理的案件, 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 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
罚, 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 原判认定的罪名不当的, 可以改变罪名, 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
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三) 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的, 可以改变罪数, 并调整刑罚, 但不得加重
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四) 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 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 原判没有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 不得增加宣告; 原判宣告职业
禁止、禁止令的, 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六) 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的,
不得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
(七) 原判判处的刑罚不当、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 不得直接加
重刑罚、适用附加刑。原判判处的刑罚畸轻, 必须依法改判的, 应当在第二审
判决、裁定生效后,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 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百零二条 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 或者自诉人
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
重刑罚。
第四百零三条 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 人
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 除有新的犯罪
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 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对前款规定的案件, 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判
决后,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人民法院第一
次判处的刑罚。
第四百零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 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
犯罪事实需要追诉, 且有关犯罪与其他同案被告人没有关联的, 第二审人民法
院根据案件情况, 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分案处理, 将该部分被告人发回原审人
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 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
抗诉, 其他被告人的案件尚未作出第二审判决、裁定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
并案审理。
第四百零五条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
的案件, 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 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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