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之 家属常见132 问》 | 第115 问:如何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2023-10-18 浏览:841次

姚志刚律师

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

答: 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 而居住地包括户籍地和经常
居住地。一般情况下, 被矫正对象的户籍地即为执行地。当被矫正对象的户籍地
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 经常居住地为其执行地。经常居住地为社区矫正对象被
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相关法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六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九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 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 经
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
方, 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 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第五百一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
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罪犯的居住地; 罪犯在多个地方居住
的, 可以确定其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 罪犯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
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 应当根据有利于罪犯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
原则, 确定执行地。
宣判时, 应当告知罪犯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
正机构报到, 以及不按期报到的后果。
人民法院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以内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
构, 并在十日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执行地社区
矫正机构, 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执行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与社区矫正执行
地不在同一地方的, 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
院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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