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之 家属常见132 问》 | 第116 问:没钱缴纳罚金,就不能减刑吗?

2023-10-18 浏览:321次

姚志刚律师

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

答: 不是绝对不能, 但是罚金是否缴纳是衡量是否符合减刑要求的重要因素
之一。确因经济困难没钱缴纳罚金, 但是符合减刑要求“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
表现” 的, 依然能够减刑, 只是在综合考虑后减刑幅度可能会较情况类似但完全
缴纳罚金的罪犯低。


一、减刑适用的对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减刑适用的条件
1.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刑的
“确有悔改表现” 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 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
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
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立功表现” 包括下列情形:
(1) 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2) 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 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 经查证属
实的。
( 3)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4) 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 成绩突出的。
(5)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 表现积极的。
(6)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4) 项、第(6) 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
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 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2.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重大立功表现” 是指:
(1)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 经查证属实的。
(3)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 有突出表现的。
(6)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在可以减刑的案件中, 是否缴纳罚金是罪犯是否能够减刑的重要考虑因
素, 未缴纳罚金有可能不被认定为“确有悔改”
“可以减刑” 的案件, 即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案件。在办理这类
案件时, 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 原判刑罚,
以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 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罪犯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认定罪犯
确有悔改表现:
(1) 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
(2) 隐瞒、藏匿、转移财产。
(3) 有可供履行的财产拒不履行。
(4) 无特殊原因狱内消费明显超出规定额度标准的, 一般不认定罪犯确有悔
改表现。
综上, 罪犯确因经济困难无法缴纳罚金的, 如果满足“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
立功表现” 的, 可以减刑; 如果满足“有重大立功表现” 的, 应当减刑。

相关法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至八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二条 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可以减刑” 条件的案
件, 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
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七条 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
犯罪罪犯, 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危害国
家安全犯罪罪犯, 恐怖活动犯罪罪犯, 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
累犯, 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
定第六条从严掌握, 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
年以上。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 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的罪犯, 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执
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 一次减刑不
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九条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
骗犯罪罪犯, 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危害
国家安全犯罪罪犯, 恐怖活动犯罪罪犯, 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
犯,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
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 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
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符合减刑条件的, 执
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 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八条从严掌握, 减刑后的刑期
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 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 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
第六条从严掌握, 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十一条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职务犯罪罪犯,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
金融诈骗犯罪罪犯, 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 恐怖活动犯罪罪犯, 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
再犯,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 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
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减为无期徒
刑后, 符合减刑条件的, 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 一般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 可以比照本规定第十条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
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 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
从严掌握, 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 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 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
或者不全部履行的, 不予假释。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 在依照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
时, 如果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 人民法院应当将反映财产性判项执行、履
行情况的有关材料一并随案移送刑罚执行机关。罪犯在服刑期间本人履行或者
其亲属代为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 应当及时向刑罚执行机关报告。刑
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时应随案移送以上材料。
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 可以向原一审人民法院核实罪犯履行财
产性判项的情况。原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出具相关证明。
刑罚执行期间, 负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协助原一审人民
法院执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财产性判项” 是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
偿义务判项, 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
贯表现外, 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
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
人民法院审理假释案件, 除应当审查第一款所列情形外, 还应当综合考虑
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影响再犯
罪的因素。
执行机关以罪犯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的, 应当审查立
功或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涉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的, 应当
审查该成果是否系罪犯在执行期间独立完成, 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减刑、假
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 坚持全面依法审查。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全面审查刑罚执行机关报
送的材料, 既要注重审查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 同时也要注重审查罪犯
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
履行情况等, 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定, 切实防止将考核分数作为减刑、假
释的唯一依据。
7. 严格审查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能力。罪犯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财产
性判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
(1) 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
(2) 隐瞒、藏匿、转移财产;
(3) 有可供履行的财产拒不履行。
对于前款罪犯, 无特殊原因狱内消费明显超出规定额度标准的, 一般不认
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
8. 严格审查反映罪犯是否有再犯罪危险的材料。对于报请假释的罪犯, 应
当认真审查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反映罪犯服刑期间现实表现和生理、心理状况
的材料, 并认真审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出具的罪犯假释后对所居
住社区影响的材料, 同时结合罪犯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
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 综合判断罪犯假释后是否具有
再犯罪危险性。
11. 充分发挥庭审功能。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应当围绕罪
犯实际服刑表现、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等, 认真进行法庭调查。人民检察
院应当派员出庭履行职务, 并充分发表意见。人民法院对于有疑问的证据材
料, 要重点进行核查, 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机关或者罪犯本人作出说明, 有效
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的作用。
14. 强化审判组织的职能作用。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合议庭成
员应当对罪犯是否符合减刑或者假释条件、减刑幅度是否适当、财产性判项是
否执行履行等情况, 充分发表意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减刑、假释案件,
合议庭必要时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但提请前应当先经专业
法官会议研究。
15. 完善财产性判项执行衔接机制。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作出具有财产
性判项内容的刑事裁判后, 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移送负责执行的部门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对罪犯报请减刑、假释时, 可以向负责执行财产性判项的人民法院调
取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有关材料, 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配合。
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关于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材料, 可以作为人民法院
认定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和判断罪犯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的依据。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