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某抢劫一案(2016)卓安刑辩字第号

2018-12-01 浏览:2389次

关键词:抢劫罪

本案承办律师:姚志刚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5月19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2016年9月28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武侯区检公诉刑诉[2016]931号起诉指控被告人余某某、余某某犯抢劫罪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6年12月30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宣判。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余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凶器威胁、恐吓他人,劫取财物,被告人余某某抢劫二次金额共计人民币5500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余某某提供线索分别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他人构成立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已对主要犯罪事实进行供述,系自首;被告人余某某行为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办案过程

本案承办律师在接受被告人余某某弟弟余某的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展开有关抢劫犯罪案件的法律法规搜集及相关案例搜集整理工作,并且多次前往成都市看守所会见本案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搜集案件相关证据资料。此外,承办律师全方面了解有关本案中抢劫金额、方式等重要情节,从而从法律层面提出了关于本案的法律意见书和辩护意见书,最终使得本案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罚。

三、办案结果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宣判本案((2016)川0107刑初1007号)。被告人余某某行为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四、办案心得

对代理律师来讲,前期工作尤为重要,前期工作关系着案件的质量高低和诉讼的效果好坏,扎实的前期工作能为代理律师诉讼策略的顺利执行提供可靠保证,并对案件在诉讼阶段的胜败助一臂之力。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同时积极主动的与承办检察官、法官交流沟通也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内容,而更多的是为自己的当事人赢得相对较好的便利条件,对于案件本身也可以取到很好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