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刚律师为涉嫌合同诈骗罪T某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公诉机关依法作不起诉决定

2018-12-01 浏览:1414次

此案侦查机关认为,T某虚构项目名称,私刻公司印章与Z某、W某在2015年4月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从Z某处收取45万元保证金。侦查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追究T某刑事责任,并于2015年12月22日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姚志刚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工作,先后到涉案现场实地调取证据三次,与受害人沟通四次。另外前往看守所会见T某多达十一次,详细了解案情、核实案件证据,并多次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沟通案情。经过繁琐艰辛的工作以及对案卷材料的全面分析,姚志刚律师认为T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系一起经济纠纷,依法不构成犯罪。
公诉机关经过审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充分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对T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T某及T某家属对姚志刚律师为此案做出的重要努力表示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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